越南新娘在離婚後有約定共同監護子女,或單獨由母親監護,但生母在離境後發生居留證過期情形,無法申辦居留簽證僅能以停留簽證入境,造成家庭團聚困擾,增列曾經在臺合法居留且取得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越南新娘可以先取得外交部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居留證。
至於外籍配偶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但未曾在臺居留,又遇到先生死亡,面臨無法申請在臺居留照顧子女困境的樣態,移民署將再增修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便使她們可以在臺居留,進而永久居留,安心在臺生活。基於兒童最佳利益、性別主流化及家庭團聚權等國際公約精神,已逐步檢討調整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朝向更人性化的修法以符合各界期待。
至於外籍配偶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但未曾在臺居留,又遇到先生死亡,面臨無法申請在臺居留照顧子女困境的樣態,移民署將再增修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便使她們可以在臺居留,進而永久居留,安心在臺生活。基於兒童最佳利益、性別主流化及家庭團聚權等國際公約精神,已逐步檢討調整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朝向更人性化的修法以符合各界期待。